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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騰雲的生平 -- 一堆玻璃珠裡的珍珠(洪以南之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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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3-11-27 13:13: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頃收到洪以南後代洪啟宗醫師的來信分享
對洪家賺錢組洪騰雲之生平有所介紹謹轉貼如下
原文張貼於洪醫師部落格「富六代 一個台灣家族的故事」
http://chitzonghong.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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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騰雲的生平 -- 一堆玻璃珠裡的珍珠
洪騰雲從小我聽大人稱呼他是"ㄊ安 ˋㄐㄧㄣˊ"祖,賺錢祖的意思。
許多人對他有一些描述都是抄來抄去的。
許多內心與真相很難推測。
我這些日子做了一些資料探索。
由這裡面發現他的值得紀念發揚的並不是金錢與捐獻多少。
相對於歷史對早期移居台北萬華一代漢人的敘述,許多老實說,就今日觀點而言是負面的。他是一堆玻璃裡的鑽石,我敢這樣說。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能這樣已經了不起了。
他呢,更進一步,
有了錢,
希望"己所遭逢之苦難,希望後人不要再遭逢"
這是何等的胸懷。
1 福建泉州英杭,美麗的名字,直到近年才知道是多麼貧瘠的地方。要從湖裡挑水上去灌溉的地方。大旱時是會餓死人的。農民卻有家廟族譜。他識字也會寫信。這是我的了解。為何父母會帶他來台灣?
因為窮到一對夫婦總共只有三件衣服。就是這樣聽長輩說。
2 到台灣時,淡水廳很大,因此文獻紀錄要區分現在的淡水或以前的大區域。當時洪氏族人應該已經有人居住滬尾今淡水。
聽說暫時住間沒人敢住的蔽屋。原因似乎是之前住的都不好所以沒人住。大概命夠硬,有了落腳處 ,也拚命全家幹活來存點錢。
3 我知道開過米店(因為我手上還有店的牛角印章。合益美記
美台語就是米。
4 然而我從一些資料紀錄 洪合益是北郊 似乎以貿易而言,米不是主力。
從他過世時分配財產的紀錄看來,田地分布各處 南到大溪都有。
5 我知道他年輕時 父親開米店,他則是挑著擔子到處賣港口進來的日用品針線布料等等。這說明後來貿易屬北郊系統的原因。後來洪家與萬華吳家來往密切也因為同是北郊。
6他有過一次非常驚險的遭遇。在往宜蘭的路上,飢渴之下,撿了一顆番薯充飢,被指為小偷 幸好有位陳姓當地頭人出來為他說情 放他走。他之後對兒孫說一輩子要感恩善待這陳姓 家族。
7他有親生女兒,嫁到萬華黃家 (黃鐵一系) 後來還有往來。據說嫁妝是一列牛車的銀子。
8 不孝有三 無後為大 ,收養的大兒子 就是洪輝東 本姓李,推測是北部平埔族,45歲過世 ,洪以南57歲因糖尿病過世。推測平埔族基因有代謝症候群。另一證據是洪家老照片中 大廳桌上置一個大花瓶。
9家譜紀錄到他過世都有小孩應該是最後照顧他老年的小室生的,都認養了。
10 有錢之後 不是貪得無厭,而是感恩回饋,這樣的人生觀 ,看破俗人愚昧爭奪。
或許身為洪家後人都要學習捨得。






洪騰雲
家譜紀錄:

"球唱
汝璽公之長子 字合樂 官章 騰雲  貢元誥封大夫
生於嘉慶己卯年(1819)二月初四日亥時
卒於光緒己亥年八月初七日吉時
與妣合葬在台灣景尾內湖 大正元年移在安坑庄
大正五年再移觀音山頂
妣林氏 繼王氏 又邱氏
子六

溯福
球唱之長子
字景星官章輝東同知職銜
生於道光己亥(1839)年七月二十日吉時
卒 于光緒甲申(1884)年閏五月十五申時
妣  辛氏
子五
長  源欽(文明)
子一 我爵
次源釧 出承朔順
三 源集(以南)  
四源淮 水
五 源炳山   子一 我材
"
以南子  長庚 我鈞


洪騰雲 是 捐貢生
子輝東早逝(年45 ,1839-1884) 當時洪騰雲已65歲, 以南14歲。
台北城計畫興建與募款以洪輝東之名義 取得後補同知(好像是浙江)
台北城完工1884 考棚完工也在前後。

1883-1885 中法戰爭

1887年台灣建省 劉銘傳任巡撫(淮軍) ,與兵備道湘軍系的劉璈不合。
政治鬥爭 替劉銘傳留下負面說法。
建鐵道再當時是招民眾反彈的事
劉銘傳應該是得到一向關心交通便利的洪騰雲支持,只是為了避免其他捐款者的聲音,
以火車快跑如騰雲 御風  暗地感謝一下洪騰雲的 支持
也不想得罪板橋林家( 賺了大錢到北京活動 有事就溜的林家 )



台北建城與劉銘傳無關
但是急公好義坊應該是劉銘傳幫忙促成的。
當時台北城內這塊地其實是地勢低易淹水的
因為建城才開發
我問過長輩
笑說當年騎馬跑一圈圍起來就可以買下來。地當時不值錢 建考棚花的錢反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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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4年3月10日(1888)
內容主題: 行政--撫墾
內容摘要: 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為前經奏請已故四品封典例貢生洪騰雲等捐資在千兩以上懇恩給予急公好義字樣飭令自行建坊一事業已允准諭仰候選縣丞姜紹基遵辦
來源: 淡新檔案
全集/系列名稱: 17330
1880年捐建考棚 當時洪家是以洪輝東為捐之主體之一 輝東1884年過世 當時已經有後補同知身分 直到1887-1888
(說明:資料
雍正三年(1725年),定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許貤封。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請旨定奪。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諭:「子孫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則父為大夫子為士,記有明文。舊例依祖、父原階封贈,殊未允協,其議改之。」吏部議定
文、武官子孫職大,祖、父職小,依子孫官階封贈。
祖、父職大,子孫職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贈。[1]
父官高於子者,生母從子官封贈,嫡母、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原依子官受封者聽。武職子任文職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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